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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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01號原告博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吳志揚 律師複代理人 曾培雯 律師訴訟代理人 翁祖立 律師被告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博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並由其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博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於訴訟係屬後,已變更為丁○○,惟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命丁○○承受訴訟。然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書記官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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