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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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49號上訴人烽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甲○○
室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 律師訴訟代理人 許惠君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8年3月3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4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