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30號原告即反訴被告宏紹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榮坤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陳承育
號1樓訴訟代理人 孫嘉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兩造於十五日內就歷次書狀整理言詞辯論意旨狀(包括終止合約部分、請求損害之項目、金額及請求權依據、工程逾期罰款、關於鑑定報告、抵銷、有無請領保險金給付及時效等)。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盧昱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