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清字第4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李麗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滕一珍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現在每月生活費必要支出項目(如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並提出概略證明文件。及說明申請與債權人萬泰銀行前置協商前,全體銀行二年之信用消費概略明細。又是否與萬泰銀行仍續為進行協商?
2.詳細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係為遭人慫恿投資飯店股份之過程,並提出概略證明文件。另是否經由法律程序向詐騙者追償?
3.聲請清算前兩年內(含97、98年度)之「各項收入」(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4.提出97、98年度薪資轉帳存摺、薪資袋等影本。倘現無收入所得,經濟來源為何?
5.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6.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書及聲請清算前兩年內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7.債務人每月對各債權銀行所需繳交最低金額之證明(例如信用卡帳單、繳款收據或轉帳存摺等)。如無法提出,請據實說明每月應繳交最低金額為何?
8.應提出債務人名下所有全部車輛(車籍)證明文件,及說明現由何人使用?
9.列舉提出債務人所有全部之動產,並依程式填載於「財產暨收入狀況說明書」,及陳報所在地及使用現況。並陳報現有未列於清算聲請書內之財產及動產之現況及所在。
10.提出債務人本人、父親、母親、配偶及子女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請提出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
11.請陳報債務人現所任職之營業處所住址及名稱,並說明從事之工作性質及內容。
12.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
)覆書(粉紅色),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淺綠色)正本。
13.提出債務人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
14.提出債務人之「債務人清冊」。
15.請據實說明何以萬泰銀行於98年5月8日函覆「前置協商不成
立通知書」之原因,係為「未能接受顯足以負擔之還款方案」?請為詳述。
16.依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所示:債務人罹患有「鼻咽癌」
及「本態性高血壓」之病名,現後續治療之情形如何?請說明之。並說明有無請領保險給付?倘有,其數額?
17.說明何以負擔如聲請狀中所附名義人為「 陳俐利 」之中華電
信公司繳費通知之費用?與「陳俐利」有何身分上之親屬關係?
18.請說明現法院強制執行之情形。
19.說明門牌號碼○○○鄉○○村○○路○○號」房屋之使用情形
及其用途?及該房地為何人所有?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聲請清算前若有資助者,並請陳報該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資助金額及原因、有無提供擔保?
2.請釋明除債務人對父、母親之法定扶養義務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兄弟姊妹)支出分擔之確切扶養費數額,並提出兄弟姊妹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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