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98號上訴人即被告亞獵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順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8年6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9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榮宏
法官黃莉莉法官黃聖涵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