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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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01號被告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甲○○上列被告與原告人博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丙○○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被告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於訴訟繫屬後,其法定代理人變更為丙○○,然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命丙○○承受訴訟。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書記官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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