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繼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聲繼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8年度司聲繼字第36號聲請人乙○○
3組1聲請人丙○○上二人共同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甲○○之繼承系統表。繼承系統表應記載所有法定繼承人,包含:
1、婚姻關係存續中之配偶,如被繼承人業已離婚,亦請一併註明。
2、第一順位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含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等。
3、第二順位繼承人之父母或養父母。
4、第三順位繼承人之兄弟姊妹。
5、第四順位繼承人之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上開繼承系統表並應記載所有法定繼承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存歿情形。
(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地區公證處出具之委託書。
二、本件聯絡人:合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66)。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呂凌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書記官王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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