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完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135號聲請人甲○○
壹、上列聲請人聲報銨錠倉儲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提出其就任清算人後,以3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條及公司法第327條規定參照)。
二、依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97年4月17日北區國稅桃縣四字第0970001153號函覆略以:銨錠倉儲有限公司(下稱銨錠公司)清算暫行核估滯欠營利事業所得稅新台幣1,939,029元。是聲請人應具狀補正業已繳納上開稅捐之完稅證明。
三、於銨錠公司依法清償上開債務後,聲請人應具狀補正「重新造具之銨錠公司清算期間收支表(須詳列清算期間各項收入與支出,支出部分應將繳納積欠稅捐列明)、損益表、清算申報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書等表冊暨該表冊業經監察人審查通過及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書記官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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