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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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3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前項債權人清冊,應表明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同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雖具狀聲請更生,惟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8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關於財產及收入狀況事項,該裁定並於98年6月1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聲請人迄今卻仍未提出上開資料,難認債務人已提出此部分之證明。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經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仍未提出,則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民事庭法官王炳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書記官鄭靜芳附表: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現在每月生活費必要支出項目(如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並提出概略證明文件。及說明申請與債權人銀行前置協商前,全體銀行二年之信用消費概略明細。
2.請說明有無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倘有,則提出自協商成立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依原協商之約定,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未清償及無法清償(倘毀)之原因、毀諾之確切時間?及提出「協商成立協議書暨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影本;倘無,則有無申請與最大債權銀行進行前置協商程序?並請提出相關文件(如協商不成立通知書或前置協商退件通知書),及是否與債權人續為進行協商?。
3.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含97、98年度)之「各項收入」(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4.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5.提出債務人本人、父親、母親、配偶、子女,及配偶母親吳玉英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正本。並請提出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
6.債務人每月對各債權人所需繳交最低金額之證明(例如繳款收據或轉帳存摺等)。如無法提出,請據實說明每月應繳交最低金額為何?
7.應陳報及提出債務人名下所有之車輛WJ-6182號車是否設定動產抵押優先權?並提出所有全部車輛(含機車)車籍之證明文件,及說明現由何人使用?
8.提出債務人最新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9.請陳報債務人所任職之營業處所住址及名稱,並說明從事之工作性質及內容,及提出97、98年度薪資轉帳存摺、薪資袋等影或切結每月薪資所得之數額,與提出工作證明文件。
10.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
報告)回覆書(粉紅色),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淺綠色)。
11.提出債務人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12.提出房貸所由發生之房屋貸款契約書、土地及房屋全部登記
謄本,並出具銀行核發之每月繳納本金及利息證明(包括貸款餘額、利率、每月所繳本金、利息等)。
13.說明門牌號碼屏東市○○街○○○○號3樓之3房屋之使用情形及
其用途?房地為何人所有?
14.說明門牌號碼屏東市○○街○○○號房屋之使用情形及其用途
?房地為何人所有?
15.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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