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易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五0四號
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六九三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許宗和法官許錦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妙恩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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