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再易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再易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一二八號
再審原告甲○○
乙○○○丙○○丁○○右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拆屋還地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陸拾玖萬玖仟參佰陸拾元,適用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一項及九十二年九月一日起實施修正之「台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結果,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肆佰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阮富枝
法官林麗玲法官吳麗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陶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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