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加重強盜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方晨恩 法定代理人 方玉麟 被告 李佳潤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544號加重強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李殷君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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