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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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35號再審原告 蔡永松
蔡美玲 蔡卿奷 上列再審原告與被告宇台肉品有限公司等4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係對本院101年度聲字第234號確定裁定提起再審。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民二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書記官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