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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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01號原告 徐曉白 原告與被告 陳秋菊 、財團法人千佛山佛教基金會、 簡鳳櫻 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101年3月8日陳報狀所載,為新台幣(下同)150,081,0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7,6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