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62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吳宗明
一、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300,805元,應繳裁判費217,1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6,62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書記官邱慧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