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3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應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執字第3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應忠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查受刑人蕭應忠因犯如附表所示2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101年度簡上字第120號、101年度訴字第510號),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沈福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