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75號聲請人 王美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