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05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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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0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053號聲請人巨陽車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耀煌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3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書記官呂烱昆┌─────────────────────────────────────┐│票據附表:99年度除字第105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花旗(台灣│高雄銀行板│99年8月10日│61,322元│407791││││)商業銀行│橋分行│││││││股份有限公││││││││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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