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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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43號原告丁○○被告乙○○○○被告己○○被告庚○○被告丙○○被告戊○○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乙○○○○即執行債權人所主張之債權額為新台幣(下同)7,108,261元,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91年度執字第6154號執行卷宗查閱無訛,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7,108,2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3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書記官龔柏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