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093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張玉春選任辯護人呂福元律師
廖克明 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壹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之1第1項第8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8月18日執行羈押,並經裁定自95年11月18日延長羈押在案,而被告所為之重利罪及恐嚇取財罪之犯行,業經本院於95年12月22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民國96年1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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