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50號聲請人 翁振棋泰揚音響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證券所載履行地為台南縣,依民事訴訟法第557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蘇姵文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書記官洪麗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