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43號抗告人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等六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逕內向本院如數補納,逾期不補繳,即依法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
書記官龔柏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