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投刑簡字第58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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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投刑簡字第5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投刑簡字第58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二八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故買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關於乙○○之前科記錄應補充、更正為「乙○○自民國八十一年間起,即陸續犯有竊盜、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賭博等案件,均經法院判刑確定,素行不良。近於八十九年間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投交簡字第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復於九十四年間,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投刑簡字第四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乙○○因上開過失傷害案件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入監服刑,並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執行完畢」,其餘犯罪事實部分應將「電纜線」更正、補充為「低壓電線PVC風雨線」、「價值約新臺幣(下同)四千二百六十元」;證據部分照片應更正為「照片十二張」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故買贓物罪。
㈡被告自八十一年間起,即陸續犯有竊盜、違反槍砲彈藥刀械
管制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賭博等案件,均經法院判刑確定,素行不良。近於八十九年間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投交簡字第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復於九十四年間,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投刑簡字第四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被告因上開過失傷害案件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入監服刑,並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附本院卷、偵查卷內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⑴素行不良,業如前述;⑵故買來路不明之贓
物低壓電線,價值約四千二百六十元,業據臺灣電力公司職員甲○○於警詢中指述明確,使所有人難以追索失竊財物,並助長社會竊盜、恐嚇取財等犯罪之風;⑶被告所故買贓物之性質與價值、所造成之損害;⑷犯後尚知坦承犯行之態度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