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60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2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所規定。本件被告之住居所在南投縣○里鎮○○里○○路868之43號,犯罪地在台中市,並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公訴人向本院提起公訴,揆諸首開說明,自有未洽,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福森
法官吳基華法官葉明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姵君中華民國9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