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80號聲請人甲00000000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2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94年度催字第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淑瑜┌──────────────────────────────────────────────────────┐│附表:95年度除字第8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成研機械廠 江松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4年4月5日│15,435元│0000000││││德│湖口分行│││││├──┼───────┼────────┼──────┼──────────┼───────────┼────┤│002│成研機械廠江松│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4年2月5日│19,457元│0000000││││德│湖口分行│││││├──┼───────┼────────┼──────┼──────────┼───────────┼────┤│003│ 彭武生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4年4月20日│3,865元│0000000│││││湖口分行│││││├──┼───────┼────────┼──────┼──────────┼───────────┼────┤│004│ 萬同芬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4年6月10日│25,000元│0000000│││││新社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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