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20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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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2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201號債權人富立安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錫煌 訴訟代理人 魏清森 債務人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陸泰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柒佰伍拾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票號BYA0000000之支票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3年度司促字第5201號│├──┬────────────┬───────────┬───────────┬───────────┤│編號│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新臺幣│││├──┼────────────┼───────────┼───────────┼───────────┤│001│102年12月16日│42,250元│102年12月16日│BYA0000000│├──┼────────────┼───────────┼───────────┼───────────┤│002│103年1月16日│125,500元│103年1月22日│BYA0000000│└──┴────────────┴───────────┴───────────┴───────────┘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書記官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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