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39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健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健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健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4日判處有期徒刑10月、99年11月1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合計刑期2年11月,在監獄執行中,於102年9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依刑法第96條但書之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林健煌前於99年至10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9年度玉簡字第11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99年度易字第472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100年度玉簡字第3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100年度易字第161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上開各案復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6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均確定在案。其又於10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各經本院以100年度玉簡字第4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100年度玉簡字第6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前等各案件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56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亦均確定在案。受刑人於100年5月12日送監執行,前揭案件所定之應執行刑經接續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原為103年4月6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則為103年1月1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9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依職權調查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考。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書記官李俊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