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交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交附民字第10、69號原告 邱佩渝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4年度交上易字第158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唐光義法官蔡名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恆宏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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