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訴字第1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1309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繼準律師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3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唐光義法官蔡名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恆宏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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