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6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616號聲請人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8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琦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書記官池東旭┌────────────────────────────────────────────────────────┐│附表:94年度除字第361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乙○○○保險股份有│國泰世華銀行仁愛分│94年5月2日│493元│0000000││││限公司丙○○│行│││││├──┼─────────┼─────────┼───────────┼─────────┼────────┼──┤│002│乙○○○保險股份有│國泰世華銀行仁愛分│94年5月12日│18,000元│0000000││││限公司丙○○│行│││││├──┼─────────┼─────────┼───────────┼─────────┼────────┼──┤│003│乙○○○保險股份有│國泰世華銀行仁愛分│94年5月20日│309,335元│0000000││││限公司丙○○│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