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105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052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陳乃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登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43,551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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