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7年度虎簡字第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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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虎簡字第76號
原   告  林宗和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中山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尚承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
務所繳納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囑託鑑定之鑑定費
新臺幣陸萬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又該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者,如
分割共有物之測量費、鑑定費,或當事人在監之提解費等,
當事人不繳納,致訴訟無從進行者是,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
行注意事項第29條第4項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經本院於民國108年
3月26日函請尚承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定雲林縣○○
鎮○○段○○○○號土地分割後各筆土地之價值並檢送鑑定報
告書,嗣因原告未繳納測量費用新臺幣60,000元,致尚承不
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迄未將鑑定報告書檢送本院,有雲林
縣虎尾簡易庭公務電話紀錄表附卷可佐。茲因上開鑑定結果
事項係本件事件爭執之要點,原告自應依上開函文指示向尚
承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繳納鑑定費用,以利本件訴訟之
進行。
三、又原告如未依本院命令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
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規定,
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此種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
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
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書記官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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