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01號原告台灣國際商業機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7月13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新台幣86,526元,此項裁定已於96年7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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