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01號原告台灣國際商業機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曾聲請對被告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739,720元,應繳裁判費87,52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外,尚應補繳86,52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逕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