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384號原告元祥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元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60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元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元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649,000元,應繳裁判費56,93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5,9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進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