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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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32號原告 謝立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娟娟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參佰捌拾玖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起訴時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按起訴當日即民國102年5月17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為30.14200元,是本件聲請標的之價額核定為2,109,940元(美金70,000元×匯率30.14200=2,109,94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889元,扣除前繳500元外,尚應補繳21,389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