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58號上訴人 林正庸 被上訴人 劉俊毅
黃茂穗 鄭玲惠 江雅文 王月芳 馬詠睿 黃子宜 謝長夏 蔡瑞宗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55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上訴人於上訴程序聲請訴訟救助,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如受第二審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書記官邱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