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消債更字第九十七號債務人 甘國傑 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六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第四十六條第三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茲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萍萍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書記官陳昭伶附件:
債務人應重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務人名下有
汽車一輛,未於財產目錄中記載,如尚有未於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登錄之財產,例如:存款、保單、機車等,亦應翔實載明於財產目錄;聲請前兩年內收入及支出,請詳細記載自民國一百年六月起至一百零二年六月止之收入及支出)、債權人清冊(金融機構債權人漏載萬泰銀行,如有民間債權人,亦應予記載),及債務人清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參照)。
說明債務人毀諾之確實時間及具體原因(債務人於一百年
七月至同年十一月間擺攤販售之商品為何?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無法繼續擺攤,以致未能繼續履行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並檢附相關證明。
提出債務人名下福特六和廠牌車號00—六四四○號汽車之行照影本,並查報其現值(須附具相關證明)。
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及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提出債務人自一百年六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
摺封面暨其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並說明除債務人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三節等獎金、紅利、津貼、補助及其金額。
說明債務人在金融機構是否有存款帳戶或存單?如有,應
提出存摺封面及自一百年六月起迄今之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提出日)及存單影本。
說明債務人全戶是否領有社會補助?如有,應說明其起迄
時間、種類及其金額,並提出補助款匯入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其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提出日)。若未申請,或雖申請但資格不符,亦請說明未申請或資格不符之原因。
提出債務人之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並說
明債務人是否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申請急難救助等?如有,請併說明領取之時間、金額及用途,並提出相關證明。
說明債務人現住房屋之坪數、所有權人、債務人與該房屋
所有權人之關係、居住成員、居住成員間如何分擔生活費?並提出現住房屋之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租賃契約(應記載租賃房屋所在地)、繳納租金之證明、一百零二年一月起迄今之水、電、瓦斯、電信費明細及繳費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