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消債更字第八十六號債務人 蔡恒宜 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六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第四十六條第三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茲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萍萍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書記官陳昭伶附件:
提出債務人民國一百零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最新財產資料歸屬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報表編號:PLR2)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報表編號:PLR1)。
提出債務人名下車號00—○九六二號汽車之行車執照影本,並查報其現值(須附具相關證明)。
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及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提出債務人自一百年六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
摺封面暨其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並說明除債務人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三節等獎金、紅利、津貼、補助及其金額。
說明債務人在金融機構是否有存款帳戶或存單?如有,應
提出存摺封面及自一百年六月起迄今之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提出日)及存單影本。
說明債務人全戶是否領有社會補助?如有,應說明其起迄
時間、種類及其金額,並提出補助款匯入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其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提出日)。若未申請,或雖申請但資格不符,亦請說明未申請或資格不符之原因。債務人自陳係遭臻品家事股份有限公司解僱,請提出勞工
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說明是否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或申請勞工紓困貸款?如有,請併說明領取之時間、金額及用途。
提出受扶養人 蔡榮茂王秀英 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一百及一百零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說明渠等是否尚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債務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間如何分擔扶養費?並說明蔡榮茂、王秀英是否領有退休金、老人年金或各項社會補助?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說明債務人現住房屋之坪數、所有權人、債務人與該房屋
所有權人之關係、居住成員、居住成員間如何分擔生活費?並提出現住房屋之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完整租賃契約、支付租金之證明、一百零二年一月起迄今全年度水、電、瓦斯、電信費繳費明細。
說明債務人是否曾為或現為豪立照明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之
董事?投資金額若干?股票能否換價?是否支領薪資、車馬費、股息或紅利等?該公司自一百年六月起迄今經營狀況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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