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11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1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112號原告 黃振武 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 楊金樹 (所長)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就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
3日行政訴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6月11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建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3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書記官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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