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7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7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77號原告 劉彥妏 上列原告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法訴字第0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按訴願駁回時,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誤載被告為高雄市政府法制局,與前述規定不符,應補正記載被告為: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人: 陳金德 ,原告並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原告應全額補繳之。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書記官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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