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0號聲請人 闕壯凱
闕水生 闕棋芳闕銘杉闕銘賜 闕局興 相對人 李春生
李春福 李煜墩 李煜聰 李煜卿 李煜堂 上列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
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與正本所附附表關於土地編號1之地號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上述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亦為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蕭筑云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新北市│汐止區│十三分││452│田│1,983│全部││├─┴───┴────┴────┴────┴────────┴─┴──────┴────┴──┤│相對人李春生、李春福、李煜墩、李煜聰、李煜卿、李煜堂公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