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208號原告 賴林秀美
賴孟昌 賴麗芬 賴燕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 律師複代理人 沈暐翔 律師
張琴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錦慧 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一萬四千六百六十二元。惟查:本件訴訟依鑑定之結果(價值九百七十三萬四千元),再依原告主張所分割取得之利益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七萬九千四百零八元,尚不足六萬四千七百四十六元。茲依法裁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不足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書記官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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