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7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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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78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林金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零伍拾元,及其中本金壹萬ꆼ仟柒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林金生於00年0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經債權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債務人迄99年4月尚積欠債權人20,050元未為清償(含消費款13,751元、已到期之利息1,299元及違約金5,000元),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13,751元自99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19.97%計算之利息。又前項所述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之部分,為債務人自98年9月30日起至99年4月3日止,按信用卡約定條款規定,加計已到期之利息1299元及已到期之違約金5000元等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書記官林依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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