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50號債權人 劉芝婷 債務人 曾昭榮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仟柒佰貳拾壹萬ꆼ仟伍佰伍拾伍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書記官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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