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彰小字第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林玉娟
蔡弘濱
被 告 蔣東恩 即 蔣幸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8,782元,及自民國95年1月10日起至民
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2月
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
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書記官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