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42號原告 鄭立鴻 被告 陳淑華 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 柏學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峻隆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