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125號原告 陳鄭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麗花吳福龍 間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三千元。惟查: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七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七千三百三十五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即一萬四千三百三十五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書記官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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