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50號原告 江惠美 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嘉天下營造有限公司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32,148元,應繳裁判費53,86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36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書記官董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