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128號原告 劉正元 原告與被告 陳淑惠 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77,7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書記官薛淑玲